各单位、各部门、各位师生员工:
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确保广大师生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整洁、和谐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大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疗机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校园内养狗、遛狗。门卫工作人员有权进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将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对校园内无主犬、流浪犬随时发现随时按规定妥善清理;
三、学生公寓内禁止养狗等宠物;
四、家属楼养犬请严格遵守《大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包括到养犬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携犬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关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禁止在校园内遛狗。
五、对不遵守规定、不服从管理的,学校将对有关人员进行依法处理。对严重扰乱学校秩序或对师生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学校将报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请全校各单位高度重视,广大师生员工、家属、周边居民积极配合。若发现有校园内遛狗、无证养狗、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等情况,人人有权劝阻,对不听劝阻者可向学校保卫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保卫处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