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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武装保卫处 添加时间: 2009年4月23日

    一、为规范我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市公安局、高校工委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活动是指各单位、部门或其他组织在校内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1、体育比赛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展览、展销等活动;
    4、游园、灯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人才招聘会等活动。
    三、保卫处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审核工作;各单位、部门应遵守本规定并积极协助配合工作。
    四、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确定安全责任人,制定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
    五、举办大型活动审核审批要求:
    1、大型活动必须由校内各单位、部门组织进行,任何校外组织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
    2、校内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或校内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要在活动举办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填写《大连工业大学大型活动审批表》)向校保卫处申报,保卫处审核同意后(三日内),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通过,方可举办。
    3、凡校外单位借用我校场所举办活动,必须由主管该场所的单位或部门申报,经校保卫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方可举办。
    六、由各单位、部门独自牵头举办的大型活动,其场所的安全、秩序维护工作,由举办方负责;由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其场所的安全、秩序维护工作由校保卫处负责。
    七、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大连工业大学校园秩序管理处罚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